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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3.1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应按照下列规定:
1 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级确定,其基本参数不宜低于表6.3.1的规定。
2 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系统配水管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信号阀(或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和水流指示器。
3 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
6.3.2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作用面积应达到下列要求:
1 老式居民住宅根据设置喷头的最大单元的作用面积确定,但不宜小于4个喷头的作用面积。
2 其他建筑根据设置喷头的最大单元的作用面积确定,但系统的最大作用面积不应大于80㎡,最小作用面积不应小于4个喷头的作用面积。
6.3.3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供水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确保一路可靠市政供水,可采用市政管网供水、室内消火栓管道供水或屋顶水箱供水方式。
2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市政供水应从生活计量总表前接入。
3 当最大单元的作用面积小于50㎡时,市政供水的管径不应小于50mm;当最大单元的作用面积大于或等于50㎡时,市政供水管径不应小于65mm。
4 屋顶水箱的供水管径应不小于65mm,其有效消防用水量应大于或等于1m³。
6.3.4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达到最不利点的工作压力时,应设置管道增压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压泵可不设备用泵。
2 增压泵可市政一路供电,并应在明显、适当部位设置电源开关,供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
6.3.5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水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2 系统的最不利点应设置末端放水阀和压力表。
3 室内配水干管不应小于40mm;配水支管不应小于25mm;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15mm。
1 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级确定,其基本参数不宜低于表6.3.1的规定。
2 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系统配水管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信号阀(或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和水流指示器。
3 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

1 老式居民住宅根据设置喷头的最大单元的作用面积确定,但不宜小于4个喷头的作用面积。
2 其他建筑根据设置喷头的最大单元的作用面积确定,但系统的最大作用面积不应大于80㎡,最小作用面积不应小于4个喷头的作用面积。
6.3.3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供水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确保一路可靠市政供水,可采用市政管网供水、室内消火栓管道供水或屋顶水箱供水方式。
2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市政供水应从生活计量总表前接入。
3 当最大单元的作用面积小于50㎡时,市政供水的管径不应小于50mm;当最大单元的作用面积大于或等于50㎡时,市政供水管径不应小于65mm。
4 屋顶水箱的供水管径应不小于65mm,其有效消防用水量应大于或等于1m³。
6.3.4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达到最不利点的工作压力时,应设置管道增压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压泵可不设备用泵。
2 增压泵可市政一路供电,并应在明显、适当部位设置电源开关,供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
6.3.5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水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2 系统的最不利点应设置末端放水阀和压力表。
3 室内配水干管不应小于40mm;配水支管不应小于25mm;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15mm。
条文说明
本节为新增条文。本章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同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中的“局部应用系统”,其适用范围为尚达不到局部应用系统设置条件,根据上海消防特点和灭火实践,以控火为主要目标,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
6.3.1 简易喷淋设置位置是指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但按照现行国家及上海标准可不设置喷淋的区域。设置简易喷淋是以控火为目标,可以根据喷头流量和喷头工作压力适当减少喷头间距和单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以满足喷头强度的要求,但喷头工作压力最小不得低于0.025MPa。
6.3.3~6.3.5 参考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施工、维护暂行技术办法》(沪消发〔2002〕206号)的相关条文。
6.3.1 简易喷淋设置位置是指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但按照现行国家及上海标准可不设置喷淋的区域。设置简易喷淋是以控火为目标,可以根据喷头流量和喷头工作压力适当减少喷头间距和单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以满足喷头强度的要求,但喷头工作压力最小不得低于0.025MPa。
6.3.3~6.3.5 参考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施工、维护暂行技术办法》(沪消发〔2002〕206号)的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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