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栋4层公共建筑,1层为小商铺,2层为餐饮场所,2、4层为宾馆。建筑总面积为4000平方米,场所1层买给个体户,2层买给另一个个体户了,3-4层租了经营。问题:根据规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那这个建筑算餐饮场所还是旅馆建筑,根据面积旅馆部分,餐饮场所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二者加起来面积又超过了3000平方米,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请问遇到类似建筑,我们应该按照整体判断建筑性质,还是局部。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如果需要设置是不是不符合经济合理要求了。
那问题是这栋建筑属于政府办公楼,后面买给私人了,私人后面又将不同楼层租赁给别人了,3、4层做了宾馆,1
层属于私人个体户经营的小铺面,2层是火锅店。现在的问题3、4层经营宾馆时没有火锅店,宾馆不需要设置喷淋系统,但现在火锅店要是经营,2-4层面积就超3000平方米了,需要喷淋,现在的争议是这比钱谁付的问题,各自又都说他们的面积不够,不需要安装喷淋。现在消防许可手续都不知道怎么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