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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餐厅等仅提供用餐服务的营业性餐饮场所是否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范围?
消防法将“饭店”定义为公众聚集场所,那么这个所谓的“饭店”,是指提供用餐和住宿服务的酒店、客栈还是指仅提供用餐服务的餐馆、餐厅,或者说两者均可以定义为“饭店”,依据是什么,请高手帮忙解答,不胜感激。
乐悠悠 2025-01-02 21:46 0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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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仅提供用餐服务的营业性餐饮场所不属于饭店,理由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表述将宾馆(饭店)进行同类表述,说明此处的饭店与宾馆属于同一类,其名称存在等效性,即是指以住宿为主同时可以提供就餐等其他综合服务的建筑,例如“北京饭店”“和平饭店”等。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饭店对应的行业分类为61住宿业,指为旅行者提供短期留宿场所的活动,有些单位只提供住宿,也有些单位提供住宿、饮食商务、娱乐一体的服务,本类不包括主要按月或按年长期出租房屋住所的活动。包括6110旅游饭店 6121经济型连锁酒店 6129其他一般旅馆 6130 民宿服务 6140露营地服务 6190其他住宿业。
而餐饮业对应的行业分类为62餐饮业包括6210正餐服务 6220快餐服务6231茶馆服务6232咖啡馆服务 6233酒吧服务 6239其他饮料及饮品服务 6241餐饮配送服务 6242 外卖送餐服务 6291小吃服务 6299其他未列明餐饮。
从此处可以看到仅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应称为饭店,而应该称为餐饮场所。
三、上海的地方标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DB31T 540-2022)中对宾馆给出了明确定义,是指以间(套)夜为时间单位出租客房,以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其注中指出:“按不同习惯可能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饭店等”。明确将饭店等同于宾馆。
综上所述,饭店不应属于公众聚集场所。
即便是餐饮场所,也不能一概沦为公众聚集场所,向一些早餐店、饮品店等应该科学合理界定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和标准。不能仅仅靠名词去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