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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检验分类应符合GA 480.1-2004中7.1的要求。
	6.2 型式检验时机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型式检验时机应符合GA 480.1-2004中7.2的要求。
	6.3 型式检验的样品抽取方法和样品数量
	6.3.1 抽样基数
	    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的抽样基数均不应少于50个。
	6.3.2 样品抽取方法
	6.3.2.1 抽样方法
	    采用GB/T 10111规定的方法利用随机数骰子随机抽取样品。
	6.3.2.2 样品的抽取步骤
	    a) 随机抽取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各一个;
	    b) 在基材、色材、边框和安全色各异的产品中随机加抽标志型号最大的样品各三个;
	    c) 若存在辅助标志,应将带有辅助标志的标志牌作为样品抽取。
	6.4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应符合GA 480.1-2004中7.4的要求。
	6.5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分类见GA 480.1-2004中7.5。
	6.6 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和判定准则
	6.6.1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见表2,判定准则见表3。
	    在检验过程中,将6.3.2.2a)和b)中抽取的具有相同基材、色材的样品作为一类。每类样品中将标志型号和图形符号相同的四个样品分别作为一组,做主检样品;其他样品作为一组,做辅检样品。
	6.6.2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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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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