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网友62482 23-04-0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7 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
6.7.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10.1.8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1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 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5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 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8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 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